2009年12月1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新规定中进一步放宽了对残疾人驾驶汽车自身条件的限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领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驾驶证;同时允许佩带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听力残疾人及手指未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的驾驶证。加上2003年公安部出台“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政策,这意味着有更多的残疾人可以申领驾照,实现驾驶汽车的梦想。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的权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进入百姓家庭,残疾人群体同样有驾驶汽车的需求。现在公安部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残疾人也能申领驾照,体现了对残疾人权利的尊重,将对残疾人的出行、就业、生活产生积极影响,为残疾人带来更多机遇,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平等、全面、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图为:1981年斯威士兰发行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和多米尼克发行的适合下肢残疾人驾驶的自动档汽车的邮票。
作者:钱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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