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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技能与就业高层研讨会(南京)专家主要观点和建议
作者:中国残联    文章来源:中国残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6-15【字体:
2011年6月11日,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举办期间,全国残疾人技能与就业高层研讨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中国就业促进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残联承办。研讨会以“提升技能,促进就业”为主题,旨在深入探究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升残疾人技能水平,进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中国就业促进会会长张小建、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黄莉新出席研讨会并做主旨发言。国务院研究室、教育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司局级负责人,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上海社科院、南京大学、江苏省社科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参会并发言。各省(市、区)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教育就业部(处)长,江苏省残联系统和部分高校专家学者近200人参加了研讨会。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残联名誉主席邓朴方为全国残疾人技能与就业高层研讨会发来贺信。邓朴方同志在贺信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残疾人就业是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改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残疾人就业快速发展,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就业格局初步形成,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健全,但残疾人就业难、就业稳定性差、就业层次不高的总体形势并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上仍存在着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侵犯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依然任重道远。

        邓朴方认为,利用举办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之机,召开全国残疾人技能与就业高层研讨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目的不仅是要展示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诠释 “你能,我也能”,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竞赛活动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残疾人的潜能与比较优势,提高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履行法律义务。研讨会的举办可以更好地延伸技能竞赛的这一作用。同时,邓朴方希望通过全国残疾人技能与就业高层研讨会,能够进一步理清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发展思路和对策,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信长星认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进行安排,同时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是需要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体提供特殊的社会保护,对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实施特殊保护、特殊政策不仅不与公平原则相矛盾,恰恰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由之路。

        中国就业促进会会长张小建建议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国就业工作总体部署,各级人社部门应支持帮助残联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残疾人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他强调,就业困难残疾人需要政府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来安排就业,通过政府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来给予帮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程凯指出,“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179万,多元化的残疾人就业格局初步形成。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了显著成效,五年间共有376万人次城乡残疾人得到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有近50万人次获得各类职业资格。“十二五”期间,我国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就业不足、就业层次低、稳定性差等问题仍将成为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主要困难。面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新形势,残疾人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亟待提高。他认为,我国残疾人就业必须坚持“劳动福利型”的事业导向,“十二五”期间认真组织实施好城镇残疾人百万就业工程,通过调整完善各项残疾人就业保护和促进政策措施,加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奖惩力度,来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就业;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加快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

        江苏省省委常委、副省长黄莉新认为,把加强职业培训作为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积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健全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确保未升入高中、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职业培训。大力开展社会化培训并加强创业培训,积极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服务,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式、委托式、储备式的培训方式,根据残疾人身体特点和个性化需求,科学合理安排培训项目和计划,全面提高残疾人的技能素质,促进残疾人就业。

         高层研讨会上,各相关部委司局级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从开发残疾人特殊比较优势,推动残疾人青少年职业教育,积极落实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建立残疾人就业援助体系,促进和扩大残疾人“劳动保障型”就业等不同角度对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研讨会背景资料:

                 全国残疾人技能与就业高层研讨会专家主要观点和建议

        6月11日,全国残疾人技能与就业高层研讨会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会前,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就我国就业形势和任务、残疾人就业工作、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准备。现将他们发言文字材料中主要观点和建议摘要归并如下。

一、关于“十二五”残疾人就业形势与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长星指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进行安排,同时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是需要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体提供特殊的社会保护,对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实施特殊保护、特殊政策不仅不与公平原则相矛盾,恰恰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由之路。

        中国残联程凯副理事长指出,“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179万,多元化的残疾人就业格局初步形成。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了显著成效,五年间共有376万人次城乡残疾人得到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有近50万人次获得各类职业资格。“十二五”期间,我国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就业不足、就业层次低、稳定性差等问题仍将成为残疾人就业面临的主要困难。面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新形势,残疾人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亟待提高。

二、关于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中国残联程凯副理事长指出,应逐步建立面向各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岗位开发、就业申报及公示等制度,建立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同时通过提供支持性服务和设施设备补贴等促进政策,降低吸纳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用工成本,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开发岗位招录残疾人。

         国务院研究室乔尚奎副司长建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差的用人单位,可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基数提高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4倍,使用人单位在“安人”与“交金”之间做出理性选择。

三、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中国残联程凯副理事长指出,面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新形势,残疾人就业必须坚持“劳动福利型”的事业导向。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要求,实施城镇残疾人百万就业工程,在城镇开展180万人次的职业培训,在农村开展百万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中国残联将根据残疾人就业需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院)、特殊教育学校(院)、各类职业培训基地和企业为载体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网络,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促进机制,提高培训就业率。

        江苏省省委常委、副省长黄莉新认为,把加强职业培训作为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积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健全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确保未升入高中、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职业培训。大力开展社会化培训并加强创业培训,积极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服务,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式、委托式、储备式的培训方式,根据残疾人身体特点和个性化需求,科学合理安排培训项目和计划,全面提高残疾人的技能素质,促进残疾人就业。

         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葛道凯司长认为,残疾人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不断满足残疾人职业教育的需求,着力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质量。他建议:一是要着力提升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切实改善残疾人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改革专业方向,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二是要着力创新残疾人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以适应残疾人学习认知特点为出发点,深化残疾人职业教育改革,加强实习训练基地建设,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三是要改善服务。切实树立服务理念,努力为残疾人接受技能培训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大力支持中职学校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依托城乡职业学校和残疾人职业学校,对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村残疾人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陈颐研究员提出,即使今后社会上彻底消除了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问题,但仍然会存在着大量的残疾人不能符合岗位要求的结构性的矛盾;已就业的残疾人,大多数也并未发挥出潜在能力。他建议,确立“残疾人教育应当以就业为导向”的理念,将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养训练提前,以开发残疾人的潜能为重点,对成年残疾人的技能培训,也要以开发潜能为重点。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张琪认为,针对构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教育培训体系,对于改善残疾人,对于缩小残疾人和健全人在教育、培训和能力养成的差距,提高残疾人的生存技能和职业技能非常重要,开展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教育应重点抓好早期教育,中等教育和职业性初步训练,高等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等三个重要环节。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律社会咨询中心王振主任认为,随着上海产业结构服务化、高端化、网络化、外包化,残疾人就业的行业性约束和空间性约束不断降低,适宜就业的行业、岗位不断拓展,就业灵活性大大增强。传统的手工劳动型残疾人就业渠道和传统教育培训模式下成长的残疾人就业能力受到挑战。他建议,残疾人就业工作必须适应产业结构的变化趋势,以企业实际需要为导向,变革传统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更大程度地满足企业用人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优化残疾人培训模式、推行全程化实训和见习机制,加强技能培训项目开发,提升残疾人技能水平,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中央财经大学黄震教授认为,残疾人并非我们常人眼中的弱势群体,而是具有特殊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在新的残疾人就业观下,运用特殊比较优势原理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有利于不断提升残疾人职业水平和职业潜能,促进残疾人就业。

四、关于公益性岗位将成为残疾人就业的新渠道

         中国就业促进会张小建会长指出,我国就业供大于求矛盾依然长期存在,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国就业工作总体部署,在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的同时,就业困难残疾人需要政府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来安排就业,通过政府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来给予帮助。

         国务院研究室乔尚奎副司长建议,对长期失业的特困残疾人,需要由政府直接实施就业援助:一是将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明确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作为拓展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刚性政策。考虑当前残疾人就业的特殊困难,具体比例应不低于当年本地公益岗位开发总数的30%。二是为促进残疾人在公益岗位上稳定就业,应保障其基本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或平均工资水平,并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应为其提供额外的岗位补贴,并在规划社区服务网点时,提供岗位预留和租金补贴。三是残疾人公益岗位开发的重点应放在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等领域,将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纳入公益岗位开发,享受政策优惠。

五、关于积极落实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丛明司长提出,财税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颁布后,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但这一政策还有不完善的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如: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最高限额的标准偏低;安置残疾人人数的规定不尽符合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关于企业支付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等问题。税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争使政策更加符合实际,更加起到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效果。

        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慈善事业司姚显会司长指出,为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建议:一是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贯彻落实对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二是鼓励和引导福利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在竞争中发展壮大。三是认真做好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规范福利企业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本地区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赖德胜教授建议,一是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封顶规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即可;二是考虑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以减轻“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的规定给小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三是建议国家和地方省市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对新政策中操作实施的具体问题,做出更加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同时制定相关的刚性处罚措施,以充分发挥新政策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促进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

        南京大学童星教授提出,在部分企业恢复建立“庇护工厂”,让残疾人参加集体劳动,在相互协作中为社会作出贡献,同时实现人生的价值,这是社会为残疾人创设和谐文明条件的具体体现。他建议,将“庇护工厂”嫁接到有影响的企业中去,特别是一些名优企业,政府给予优惠的政策进行补贴,同时“庇护工厂”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人文形象,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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